某個地方望族因子女眾多,於是老當家決定先立遺囑,避免子女爭產、導致家道中落。老當家特地前往公證人處立遺囑,但老當家死後,卻仍發生遺產糾紛。

因為,有部分繼承人不承認遺囑記載的遺產分配方法,繼承人依法共有的不動產也無法依照遺產分割,繼承人間因而對簿公堂。而一切的火種,就來自於遺囑雖然有寫遺產分配方法,卻沒記載到「遺囑執行人」。

本篇文章,律師要告訴你立遺囑時許多人忽略的重要關鍵——遺囑執行人。

什麼是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的職務是什麼?如何選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有資格限制嗎?

什麼是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是依照遺囑內容執行交付、分配遺產的人。例如,甲有2名子女乙和丙,遺囑中記載其遺產「A房屋」和「B房屋」分別交予乙和丙繼承;遺囑執行人即可代理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將原為繼承人乙、丙繼承共有的A房屋和B房屋,分割由乙和丙單獨取得房屋所有權。

遺囑執行人的職務是什麼?

依據《民法》第1214條和1215條規定,遺囑執行人就職後,如果與遺囑有關的財產有編製清冊的必要時,就應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遺囑執行人的職務為管理遺產,並執行必要行為,並因職務內容視為繼承人的代理人。

如何選定遺囑執行人?

依《民法》第1209條、第1211條規定,立遺囑人可以透過遺囑來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若立遺囑人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委託他人指定,就可以經過親屬會議選定;若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則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的限制

依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188號、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86號民事裁定意旨,遺囑執行人係依遺囑之內容執行交付、分配遺產,該遺囑須形式上有效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對之無爭執之情形下,始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必要。

意思就是,如果繼承人之間對於遺囑的真偽、繼承人的資格有爭執,那麼就算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會遭法院裁定駁回。

遺囑執行人的資格限制

《民法》第1210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所以,如果是成年,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繼承人,也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

縱使遺囑中有記載遺產分配的方法,但如果沒有記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無法透過親屬會議選任遺囑執行人時,繼承人之間的爭產風險就提高了。被繼承人立遺囑的心願,無非是為了家庭和諧,因此,立遺囑時千萬不要忘了指定遺囑執行人。

*本文獲「馮鈺書(鳳梨酥)律師」授權轉載,原文:遺囑執行人-立遺囑時很重要的一環

責任編輯:倪旻勤
核稿編輯:陳瑋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