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2026年7月23日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後簡稱「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7條條文、增訂1項子法,全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這是食安法自2019年6月修正公布以來,7年多來規模最大的一次修正。
修法草案訂定,業者需在發現產品有問題起算24小時內通報,違者罰鍰上限從300萬元一舉拉高到新台幣3000萬元。同時,發生重大食安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可成立指揮中心,也首度將預防性下架寫進法律。本文一次整理這次修法改了什麼、罰則變多重,以及修正案什麼時候會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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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修法進度追蹤
| 日期 | 進度 |
|---|---|
| 2026/6/30 | 主管機關接獲中聯油脂通報。 |
| 2026/7/1 | 衛福部會同台中市府稽查,令停工停售。 |
| 2026/7/20 | 行政院公布修法5大方向、10大重點。 |
| 2026/7/21 | 政委陳時中邀集相關部會與六都審查草案。 |
| 2026/7/23 | 行政院會通過草案,函送立法院。 |
| 待更新 |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排入議程、交付委員會。 |
| 待更新 | 委員會審查、朝野協商。 |
| 待更新 | 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
食安法修法10大重點
行政院公布的食安法及相關法規10大修法重點及修法理由如下:
- 增訂高風險食品業者自主檢驗頻率。
- 增訂特定食品業者自設實驗室,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證。
- 增訂實驗室管理及通報義務。
- 增訂第三方驗證機構抽樣及通報機制。
- 增訂地方主管機關風險導向查核機制,對業者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 強化業者異常通報之義務,並提高遲延、隱匿或不實通報之最高罰鍰。
- 擴大高風險業者追溯追蹤。
- 增訂罰鍰執行之保全機制,避免受處分人隱匿、移轉財產或逃避執行。
- 增訂中央得成立指揮中心,統籌重大食安事件。
- 訂定明確違規案件下架、預防性下架及重新上架原則。
為什麼要修食安法?中聯油脂案掀出的4個破口
食安法的前身是《食品衛生管理法》,1975年1月28日公布施行。2014年2月5日修正為現行名稱,此後又歷經8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是2019年6月12日。
7年多來,外食人口增加、外送服務普及、電商蓬勃發展,食品產銷模式與過去大不相同。衛福部說明,現行法制架構已難因應新興供應鏈與數位交易的管理需求,對於提供網路食品販售服務的業者,法律責任也還不夠明確。
台灣的食用油管理原先採「三級品管」:
- 第一級:業者自主檢驗。
- 第二級:委外的第三方驗證。
- 第三級:政府後市場抽驗。
外界常說的「食安五環」,則是2016年起推動的食安政策架構,包含源頭控管、重建生產管理、加強查驗、加重惡意黑心廠商責任、全民監督食安。
制度看起來層層把關,中聯案卻仍然失守。從草案的修正理由可以反推出4個破口:
- 自主檢驗頻率太寬鬆:依現行公告,達一定規模的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最低檢驗週期是每半年1次。兩次檢驗中間可隔上半年,若這段期間出問題,沒有人會知道。
- 實驗室只對業者負責:若實驗室驗出數值異常,法律並未要求實驗室要向政府報告。
- 通報沒有期限:現行食安法第7條只寫「應通報」,並未寫明應於幾天內通報,修正理由直指「致實務執行有所歧異」。
- 下架沒有明確法源:調查期間要不要先下架、風險排除後怎麼恢復上架,各地做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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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修法重點逐項解析
行政院歸納5大修法方向,包括強化源頭管理、強化製程管理、強化異常通報、強化品質管理及強化數位治理。落到條文上,有10個關鍵改動:
1.重大食安事件,中央可成立「食安指揮中心」
新增食安法第2條之2。中央主管機關面對國內外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評估認為有必要統籌資源、整合各機關人力時,可以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
指揮中心成立後,可統一指揮、督導與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與民間團體執行應變措施。
地方端也有相應義務,當轄區發生重大或突發性食安事件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立即動員所屬機關與人員採行必要措施,並通報中央;指揮中心成立後,應依其指示辦理。
第3項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指揮中心的編組、任務與作業程序。
2.業者發現產品有問題,24小時內必須通報
修正第7條第5項。現行條文僅寫道: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修正後明確要求,業者在發現或知悉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應立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自發現或知悉起24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在修正的條文中,有2個關鍵字。一是「知悉」,不是只有自己驗出來才算,接到其他單位通知就開始計算24小時;二是加上「原材料、半成品」,涵蓋範圍比現行的「產品」更廣。
同時也新增地方端責任,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為必要處置,評估認為有危害擴大之虞,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這補上了中聯案中央與地方資訊斷點的問題。
3.檢驗報告出爐24小時內,實驗室應至中央系統上傳資料
新增第7條第4項。執行檢驗的機關、法人、團體,以及食品業者自設的實驗室,應在檢驗報告出具後24小時內,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電子系統通報。
此外,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的業者,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要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者,檢驗從「應檢驗」變成「應定期檢驗」。
至於「定期」到底多久一次,條文未直接明訂,而在第7條第6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訂定「最低檢驗週期」。根據行政院先前對外說明的規劃方向,最上游廠商可能從每半年驗1次,加嚴為逐批檢驗;第一層廠商加嚴為每季1次,但這個頻率目前尚未寫入法條,仍待子法定案。
4.驗證機構可以「現場抽樣」
修正第8條、新增第7項。驗證機構為執行驗證,得進入食品業者場所進行現場抽樣,要求業者提供樣本、自主檢驗報告及相關紀錄;業者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修正理由寫道:若業者拒絕配合,驗證申請將會被駁回;沒取得驗證,便會違反第8條第5項,可被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5.地方查核從「得執行」變「應辦理」,且可不預告
修正第41條,序文從「得執行下列措施」改為「應辦理下列措施」。同時,第1款增訂「查核時,並得不經事先通知」,地方政府可依食安風險、業者規模、歷次違規紀錄,機動執行突擊稽查。
第2項另外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就重大、突發性或其他食品衛生安全風險事件,也可以自行辦理查核,地方應配合辦理。
6.首次將預防性下架與重新上架寫進法律
修正第41條第3款至第5款與第42條。修正後,第3款明訂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不符規定者「應予下架並封存」,現行條文只有封存。
第4款、第5款則明訂在有違規之虞、或疑似食品中毒的調查期間,主管機關得令業者下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並封存產品。
至於下架範圍多大、怎麼執行、原因消滅後怎麼恢復上架,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在第42條另訂辦法。
7.被連累下架的業者,可申請食安基金補助
修正第56條之1,在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的用途中新增一款:補助依指揮中心指示、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而下架的非違規食品業者相關費用。
這一條保障自己沒有違規、只因用了問題原料就被要求全面下架的業者,修法後,業者便有向食安基金申請補助的途徑。
8.罰則最高3000萬元
修正第47條。原先違反第7條第5項(未主動停止、未通報)只是第47條眾多款次中的一款,可處3萬到300萬元罰款。修正後,將「未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或辦理回收」獨立成為第1項,並拉高罰鍰上限到新台幣3000萬元。
同時新增第49條之3,主管機關開罰後,若發現受處分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虞,得在裁處書送達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且免提供擔保。修正理由指出,過去有受處分人明知無理由仍提行政救濟,藉此拖延執行、趁機脫產。
9.網購食品納管,平台有移除義務
第3條新增第13款,將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內容提供者等「網際網路業者」寫進條文。
新增第43條之1:網路上出現違反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28條第1項或第2項的違法資訊時,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自收受通知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限制瀏覽或移除。
業者還須建立違法資訊風險管控機制,並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保存相關資訊與紀錄180日供調查。
新增第43條之2:如果查不到違法資訊業者的聯絡方式,或違規情節重大、有即時處置必要,主管機關可命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在2個工作日內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對方若換網域再度出現,可以再次通知處理。
10.網路賣進口食品,要揭露輸入許可
新增第43條之3。販賣業者在網路上陳列、販賣輸入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揭露輸入許可證明文件。換句話說,未來在網路上販售進口食品,得公開報驗合格的證明。
食安法罰則新舊對照
| 違規行為 | 現行 | 修正後 |
|---|---|---|
| 未主動停止或回收、逾期通報、通報不實。 | 3萬~300萬元 | 3萬~3000萬元 |
| 未自行、送交或定期檢驗、未設實驗室。 | 限期改正後才罰3萬~300萬元 | 直接開罰3萬~300萬元 |
| 檢驗機構或實驗室未依時限通報。 | 無此規定 | 3萬~300萬元 |
| 未報核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 無此規定 | 限期改正後3萬~300萬元 |
| 網路業者未依期限移除違法資訊。 | 無此規定 | 10萬~50萬元,按次處罰 |
| 網路未揭露輸入許可證明。 | 無此規定 | 3萬~30萬元,按次處罰 |
| 攙偽假冒等重大違規(第44條)。 | 6萬~2億元 | 本次未修 |
這次食安法修法改了哪17條?
第2條之2、第3條、第7條、第8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之1、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7條、第48條、第48條之2、第48條之3、第49條之3、第51條、第56條之1、第60條。
另增訂1項子法:「食品業者及認證(可)檢驗機構監測檢驗及通報管理辦法」。
食安法修法什麼時候上路?
修正條文第60條第1項寫「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不是所有條文都會跟著公布日生效。第60條第5項另外列出一批條文,寫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 第7條第1項(監測計畫報中央核定)、第4項(實驗室24小時通報)
- 第8條第6項、第7項(驗證機構現場抽樣)
- 第43條之1至第43條之3(網際網路業者相關)
- 第47條第2項第2款中,關於違反第7條第4項未依時限通報的處罰
- 第48條第1款中,關於未報核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的處罰
- 第48條之2、第48條之3
這是因為,建置電子通報系統、完成通報流程與配套規範都還需要時間,驗證機構也要辦理人員訓練,因此需要緩衝期。
中央食安指揮中心、業者24小時通報義務與3000萬元罰則、地方應辦理查核、預防性下架、假扣押、食安基金補助,這幾項則是自公布日施行。
不過,所有條文都要先經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才會生效。草案送進立法院後,仍可能被修改。
政院版、國民黨團版食安法差在哪?
立法院同時有多個版本。除行政院版外,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也提出自己的修正草案,主要主張包括建立跨部會即時食安通報平台、將預防性下架明確入法、建立吹哨者保護制度,以及將系統性重大食安違法行為的行政罰鍰上限,從現行2億元提高到10億元。
兩案的主要差異可歸納為3點:
- 罰鍰上限:政院版新增3000萬元的通報罰則,未更動第44條的2億元上限;國民黨團版主張提高到10億元。
- 吹哨者保護:政院版未納入;國民黨團版主張禁止雇主報復、建立損害賠償與國家補償機制。
- 通報平台:政院版走「電子系統通報、中央指揮中心」路線;國民黨團版主張建立跨部會即時通報平台。
實際條文以立法院審查與協商結果為準。
食安法修法有什麼影響?
對消費者,短期內感受最明顯的,可能會是資訊透明度。若指揮中心機制上路,未來有重大食安事件時,將由單一窗口統一發布,不會再出現各縣市各講一套的狀況。網購進口食品時,也會看得到輸入許可證明。
對食品業者,規模較大、屬於指定類別的業者壓力最大。要請中央核定監測計畫、要定期檢驗、要認證實驗室、要即時上傳報告、發現異常24小時內要講,而且有一批罰則不再給「限期改正」,違規就罰。
對電商與內容經營者,此次修正草案將網際網路業者定義寫進第3條,平台、應用服務、內容提供者都可能被涵蓋。收到主管機關通知後2個工作日內沒有處理違法食品資訊,就有10萬到50萬元的罰鍰,而且按次處罰。
食安法修法常見問題
Q:食安法上一次修法是什麼時候?
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是2019年6月12日。食安法前身《食品衛生管理法》1975年1月28日公布施行,2014年2月5日改為現行名稱。
Q:這次修法已經上路了嗎?
還沒。2026年7月23日通過的是行政院版「修正草案」,須送立法院審議,經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後才會生效。
Q:自主檢驗頻率會改成多久一次?
條文只寫「定期檢驗」,具體週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訂定。行政院先前對外說明的規劃方向是最上游改逐批檢驗、第一層改每季驗,但尚未入法。
核稿編輯:陳虹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