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美國這次對台灣適用的301關稅,並非在原關稅上「一律再加10%」。依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最終公告,台灣產品若原本適用的最惠國(MFN)關稅低於10%,會由301關稅補足至合計10%;若原本MFN關稅已達10%以上,301關稅則為0。USTR也公布排除清單,實際影響仍須視各產品原本稅率及是否列入排除品項而定。

美國貿易代表署23日宣布將依貿易法第301條款針對60個經濟體未能實施並有效執行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的規定,加徵關稅,並於24日生效。

美國對等關稅稅率法源失效後,改採「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暫時對全球統一徵收10%關稅且疊加既有MFN,期限至7月24日為止。為重建關稅法律基礎,美國同時透過301條款針對強迫勞動以及結構性產能過剩進行調查。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6月初針對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議題公布報告,建議對60個經濟體加徵關稅。報告寫道,台灣似乎正採取步驟履行有關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的承諾,但目前在法律上未禁止這類產品。

調查結束後,貿易代表署發布新聞稿表示,美國貿易代表葛里爾(Jamieson Greer)遵照總統川普(Donald Trump)的指示,依據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採取最終行動,針對60個經濟體未能實施並有效執行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的規定,對其加徵關稅。

有關台灣的部分,貿易代表署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預先發布的公告版本中寫道,基於對台灣的調查結果,包括考量台灣在美台對等貿易協定中關於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的承諾,並斟酌公眾意見與證詞、301條款委員會建議及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且依據川普總統的具體指示,貿易代表已決定對台灣產品加徵關稅,但公告附件中的部分產品不在此限。

貿易代表署說明,若台灣產品適用的最惠國(MFN)關稅低於10%,則MFN關稅與第301條關稅合計為10%;若該產品的MFN關稅高於或等於10%,則適用的301條款關稅應為零。

美國貿易法第301條規定,當認定有歧視美國企業或牴觸貿易協議裡的美國權益時,美國政府可加徵關稅。

責任編輯:徐惠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