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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分權」vs.「職能分權」

美國的中央政府為聯邦政府,每個州是一個獨立單位,有自己的立法權、徵稅權,對每個州的居民是否安居樂業的「最終結果」負責。因此,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屬於聯邦分權。

州政府下面,又有立法、行政、司法3個部門,每個部門對自己職能範圍內的「自身行為」負責;因此,州政府和旗下部門之間,是職能分權的關係。

從管理的角度看,讓員工對「最終結果」負責,是採聯邦分權;讓員工對「自身行為」負責,則是採職能分權。管理者要採用哪種分權機制,端看員工的行為跟最終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分權機制」給管理者的啟示

聯邦分權考核「結果」,因此員工只要專注在達成最終結果,執行過程由員工自行發揮,給員工的自由度較高,有利員工創新,但對員工能力的要求較高。

職能分權考核「行為」,對員工來說執行較簡單,但對管理者的要求較高。

要採用聯邦還是職能分權制?

1. 聯邦、職能分權,同一間公司內是同時使用的。

一間公司,一定會考核所有部門的最終結果,部門就像一個個獨立經營體,所以公司對部門之間,是聯邦分權制的關係,部門內部則是職能分權制。

2. 看「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決定採用何種分權制。

若員工主要職責是生產、採購,最終的生產結果,與員工的自身行為有較大的關聯性,因為部門通常有標準SOP,員工只須完成既定流程。這類工作較容易被量化,因此可採職能分權,但管理者需要花費較大的力氣監督,因此才說對管理者要求較高。

相反地,如果員工主銷售、設計,管理者其實很難證明,哪種行為能夠產生最好的結果,所以通常採用聯邦分權制;具體怎麼做、如何達到目標,由員工自己想辦法。

核稿編輯: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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